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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》的决定

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》的决定

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
2004-04-01

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》的决定

【发布部门】 海南省政府【发布文号】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
【效力级别】 地方政府规章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2004-04-01【实施日期】 2004-04-01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农林牧渔

海南省人民政府令

(第173号)

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<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>的决定》已经2004年3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省长

卫留成

二00四年四月一日

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》的决定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[2003]12号)的规定,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《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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